丈夫出軌又施暴,妻子離婚獲賠償
2018-07-02 11:15:27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女子馬某1996年和謝某結婚,并生有一子。幾年后,謝某把家里全部積蓄占為己有,并大肆揮霍,同時又將一些貴重財產如雙方共同購置的宅基地變更登記為他父母的名下,還將家庭中有價值的用品隱藏起來。謝某甚至與第三者公然租房同居,出入以夫妻相稱,并將家里存折上的存款取出來,為第三者購買小轎車和開設文具店。與此同時,謝某對妻子的虐待程度也日益嚴重,實施家庭暴力更加頻繁,謝某還將馬某反鎖在家中,使其無法上班,馬某最后求助“110”才被解救出來。不久,謝某又向法院起訴離婚。
雙方被判離婚,判決如下:一、準予原告謝某與被告馬某離婚。二、婚生男孩謝某丁由原告謝某撫養,被告馬某每月付撫養費人民幣250元,直至孩子年滿18周歲止。三、被告馬某每月探視孩子一次。四、夫妻共同財產人民幣80000元,由原告于本判決生效后15天內付被告人40000元;夫妻共同財產位于某小區第15號的128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權歸被告馬某所有;原告支付被告精神損害賠償金人民幣50000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15天內履行完畢。
【案例點評】
這是一起因丈夫出軌并實施家庭暴力引發的離婚糾紛。
首先,謝某的行為已經構成家庭暴力和重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本案中,謝某不僅有打罵妻子的行為,甚至還將妻子馬某反鎖家中,限制其人身自由,侵害了馬某的人身權、健康權,給馬某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謝某的行為已經構成家庭暴力。家庭暴力行為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我國《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中規定:“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本案中,謝某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已經構成重婚罪,可追究其刑事責任。
其次,實施重婚或家庭暴力,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作為法院判據離婚的法定理由?!痘橐龇ā返谌l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本案中,提起離婚訴訟的是有過錯的一方謝某,謝某作為有過錯的一方,他有權提起離婚訴訟嗎?《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橐鲎杂砂ńY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保障離婚自由,是為了使一些已經死亡的婚姻關系,得以通過適當的途徑予以解除。公民的離婚自由并不會因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具有法定過錯而被剝奪。本案中,謝某雖有重婚及實施家庭暴力的違法行為,有錯在先,但他仍有提起離婚訴訟的權利。
針對謝某提出的離婚訴訟,法院是否應予以支持?這里首先要明確一點,那就是法院判決夫妻離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可挽回,至于是原告還是被告的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對法院判決不具有決定性影響?;橐鲫P系的建立和維持是以夫妻感情為基礎的,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法挽回的,應該允許當事人依法解除婚姻關系,這無論對當事人還是社會都是一件幸事。本案中,謝某重婚并實施家庭暴力,是有過錯的,謝某不愿意繼續和馬某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再勉強維持這樣的婚姻,對馬某來說未必是一件好事。據此,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是合理合法的。
最后,因一方重婚、婚外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雙方離婚的,受害人在離婚時,可以要求對方給予相應的損害賠償?!痘橐龇ā返谒氖鶙l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依據我國現行法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僅適用于以上列舉的4種法定情形。離婚損害賠償是對有法定過錯方的一種民事制裁,是對無過錯方的一種救濟措施。通過該制度的實施,可以使無過錯方獲得相應的慰籍,保護弱者的利益,維護法律的公平和正義。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謝某重婚及實施家庭暴力,給馬某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雙方離婚時,馬某有權要求謝某給自己造成的精神損害予以賠償。法院最后判決要求謝某向馬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人民幣50000元,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本案告訴我們,重婚、家庭暴力都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任何一方,即便是有過錯的一方,都可以訴請離婚,但受害人有權要求過錯方給予相應的離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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